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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介绍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31 字体调整: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时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80—98)》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定义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意义

  建设项目选址是执行城市规划的关键所在,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同时也关系到建设项目实施顺利与否,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与城市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重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与城市规划工作相结合,是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同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与城市规划工作相结合,可保证城市的合理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因此,与城市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或建成后即将形成新城镇的项目,其立项、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这正是对以前的规定的重申和进一步具体化,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并提出规划建设意见;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选址工作,并核发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设意见和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市规划。
  2、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
  3、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③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采取的运输方式;
    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⑤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依据

  1、城市规划依据。
  2、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
  3、经济技术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申请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是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二是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三是该项目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2、参加选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一同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共同商讨,对不同的拟建地址进行比较分析,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3、选址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条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求对该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慎重研究府和市长研究决定。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选址审查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于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然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分级管理

  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年8月23日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1、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汁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3、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6、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选址意见书须提交的要件

  必备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建设单位的书面选址申请,地形图2份(1:500或1:1000)
  补充材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生产流程,拟建方案,其它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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