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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的定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31 字体调整:   

违法建设的定义

从事下列建设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

四、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六、旧城改造中规划明确应予以拆除的建筑而未拆除的。

七、利用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一、侵占现有道路、广场、道路交叉口和城乡道路交汇口,破坏交通设施,严重影响交通要道的。

二、破坏风景保护区、侵占园林结地、城市公共绿地和影响河道绿化带实施以及港口岸线用地的。

三、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市容观瞻、环境卫生或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在城市供水水源绝对保护区范围内的。

五、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地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信、消防、防洪、水利、交通、环境卫生、卫生防疫、人防工程和军事设施的。

六、位于近期建议规划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议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

七、严重影响邻居合法权益且无法排除或改建的。

八、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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