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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稿件来源:市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6-04-05 字体调整:   

  

  一、跨区管辖是不是写入了法律?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中央的司法改革精神相一致,对解决行政审判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干预、保障行政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长远的意义。

  二、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是否仍为被告?

  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有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复议机关为了规避当被告的风险而简单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使得复议制度的设计初衷难以实现。新法将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一并纳入被告范畴,有助于破解复议机关的自利倾向,改变复议机关“维持会”的形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该类案件根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因为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的。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为,新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新法首次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权力,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行为违法问题。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实践中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时间为一审开庭审理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二是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要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三是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是法院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四、新《行政诉讼法》是否对各方举证责任明确分配?

  新行政诉讼法在吸收以往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的有益经验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对证据制度予以完善:

  一是明确了行政主体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是完善被告举证制度,明确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两种情形。

  三是明确原告在行政赔偿、补偿、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四是完善法院调取证据制度。明确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三种情形及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五是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些规定,对于引导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积极、有效举证,规范证据使用,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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